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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个人防护装备的选用原则

    个人防护装备的门类品种繁多,涉及面广,正确选用是保证生产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国家标准( GB11651-89),为选用个人防护装备提供了依据。个人防护装备的选用应按以下原则:

    (1)根据工作环境和性质来确定作业类别选用个人防护用品;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3月6日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应选购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的个人防护装备。特种个人防护装备已有安全鞋、劳保鞋、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绝缘鞋、职业鞋、过滤式防毒面具和过滤罐、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皮安全鞋和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静电鞋、导电鞋、耐酸碱鞋(靴)、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防刺穿鞋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这些产品的生产没有许可证不得生产,而且必须在产品上贴有“安全鉴定证”。当在选购时应查问是否有“两证”,如没有则是非法产品,可能质量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伪劣产品。

    (4)关于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是由多方面因素确定的,与作业场所环境状况、装备着用频率、装备自身材质等有密切关系。以某省厂矿企业发放安全帽为例,在冶金作业的轧钢厂中的板坯作业是36个月发一顶,而冷作工作则是 48个月发一顶;而在煤炭作业、土建作业一般是24个月发一顶;在地质行业中的坑探工、安装工、钻探工、采样工是12个月发一顶。一般来说,使用期限应考虑以下三原则:

    ①腐蚀作业程度(根据不同作业对产品的磨损可划分为重磨蚀作业、中磨蚀作业和轻磨蚀作业),这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使用状况;

    ②受损耗情况(根据产品的防护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为易受损耗、中等受损耗和强制性报废),是反映产品防护性能情况;

    ③耐用性能(可分为耐用、中等耐用和不耐用)这反映产品材质状况,如用耐高温阻燃纤维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要比用阻燃剂处理的阻燃织物制成的阻燃防护服耐用。

    个人防护装备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予报废,不得作为个人防护装备使用。

    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②未达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③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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